| 谁给了他们自杀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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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5年11月23日 出处:http://wsd4037.2000y.net 本页面已被访问 次 |
近期来,自杀之风益盛,从中学生到大学生,从博士生到明星,由于种种不为人所知的原因,一个接着一个选择了死亡之旅,在他们自杀的背后,引来了人们议论纷纷,我们在同情的同时,也常常会在猜想,他们为什么轻易选择自杀?对于自杀的原因,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然而死无对证,答案自然无从揭晓。
2003年9月10日,被世界卫生组织定为“首次世界预防自杀日”。以预防一个危害自己的行为来“冠名”一个“警戒日”,表明了一个事实,自杀已经成为全世界公共卫生领域急需解决的问题。来自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每年约有28.7万人自杀死亡,除此之外,还有约200万自杀未遂者。在国民死亡原因中,自杀已经排在了第五位。据调查:因失恋而自杀的,占自杀总人数百分之四十;为情困扰自杀的,占百分之二十;为失业自杀而死的占百分之二十;其他原因为百分之二十。然而这些并不能将所有的自杀原因概括进来,自杀者的心理也由于社会和生存环境的复杂性变得越来越难以捉摸。如何防止自杀的蔓延,我在此不想多叙,只想从另一个方面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我认为,从自杀者的成长过程寻找原因,得出合理的解释,无疑是很有必要的,毕竟非正常死亡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对于家庭和社会都是一种损失,从其可有的原因中寻找对策,及取教训,也可以避免后人重蹈覆辙。但如果有人说死亡是他们自己的权利的话,那就有点误人子弟了。
确实有人说出这样的话,他们认为,一个人选择自杀,是追求生命的质量,而不是追求生命长度的表现,是不应该受到谴责的。这句话看似有理,自己的生命自己选择存在的方式,这种思想在社会中有着一定的基础,翻开网络看看,“自杀同盟”不在少数,他们一方面在鼓吹“自杀有理”论,一方面在拉笼着不明是非的人们加入其中,影响着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生命是属于谁?我们有自杀的权利吗?
生命的尊严至高无上,在死刑还未取消的中国,除了法律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外,任何人都无权侵犯。打个比方,死刑犯在未被正式枪决之前,他的生命仍旧受到法律保护,为什么法律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因为一个被判除死刑的人,他的存在威胁着更多人的生命安全,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保护大多数人民的合法权利。有这么几种自己选择死亡的方式值得人们尊重,一是见义勇为而牺牲,比如大学生张华;二是在战争中冲锋陷阵的英雄,比如董存瑞,他们选择死亡的方式是为了保证更多人的生命安全,张华作为一个军校大学生,他救的是农民,有人就说不值得,因为张华将来对社会作的贡献更大,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作为张华本身来说,他在跳入粪池之前,并没有想到过自己会死,董存瑞想到了,但作为他本身来讲,他觉得以一人之死换来战争的胜利是值得的,以一种“牺牲一人,幸福万人”的伟大精神支撑着自己的行动。
从这个角度上说,人的生命并不完全属于自己,而属于整个社会,社会反过来为生命的存在提供保障,我们每一个人不是从天而降的,而是从自己的母亲腹中孕育而出,从出生的那天起,就预告着新的生命诞生,我们的体内流淌着父母的血液,父母之所以能把我们孕育出来,又离不开社会,所以我们常说“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讲的就是要回报社会,那一个人选择自杀就是一种责任的逃避,一种不顾亲人痛苦的行为,自己一走了之倒也痛快,父母兄弟,亲朋好友的由于悲痛带来的伤害却无法弥补。
也许有人会说,一个乞丐对社会没有贡献,是不是就可以选择自杀?暂且不论乞丐会不会有一天能成为社会有用的人,这个谁都不敢保证,我们可以从“安乐死”说起,“安乐死”在中国之所以行不通,许多人感到不可理解,一个患了绝症的人,或者说一个已经成为植物人的病人,为什么不能选择“安乐死”?还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如果说这类人可以人为的选择提前结束生命的话,实际上是对“生命质量优先”的一种默许,换个角度说,谁又能保证绝症会不会在生命没有结束之前被攻克?既然不能保证,就不可以以猜测来结束生命!
自杀是一种瞬间的行为,或者说是心理的冲动所致,这种心理不是健康的心理,不健康心理导致下的行为必然就是不能被认同的行为,许多人在经历大难不死后,往往会更加珍惜生命,正是这个道理,以自己的某些愿望暂时无法实现而悲观失望甚至产生轻生的念头,是逃避责任的行为,是不能正确面对现实的表现。
为自己,为家人,为社会,何不珍视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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