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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中的喜新厌旧的探讨(上)(山野渔樵/踏雪寻冰)

发表日期:2006年7月7日  出处:http://lifjx.2000y.net 原创  作者:山野渔樵/踏雪寻冰  本页面已被访问


 

 

 

对婚姻中的喜新厌旧的探讨(上)

作者:山野渔樵/踏雪寻冰

 

 

 

    多少年来,在婚姻问题上,“喜新厌旧”简直被人们视若洪水猛兽,成了“陈世美”的本质特征,婚姻道德败坏的代名词。

    其实,喜欢新的,厌弃旧的,这是所有追求的人的基本特性,是社会发展要求人们必须具备的素质,这是建立和维新的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就此,我认为,有必要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对反映在人们观念中的“喜新厌旧”开展探讨。

                 (上)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式就是当前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就此而言,它具有两重属性,即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人在生理上对异性的欲求,两性间的自然吸引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也是构成婚姻的基础之一。但是,婚姻的决定不仅仅是“肉体的结合”,因为人类性的要求和满足与动物不同,是以社会行为来进行的,因而也就必然要受到其所置身的社会因素的制约,包括思想、感情、理想、志趣、价值观念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婚姻构成的决定性因素是婚姻关系的社会属性。

因此,那种所谓婚姻关系中出现的喜新厌旧现象是为满足自己的私欲的说法,是不全面的。因为单纯就人们的要求得以满足的自然特征来说,并没有根本上的差异,无需思想健康的人们选择和再选择。而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建立共同的心理基础的过程中,社会上诸多因素都会造成人们爱情的转移和消失,可以说人们始终面临着选择和再选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鲁迅先生想出“爱情必须时时更新、生长、创造”的真理。

既然反映在婚姻关系上的喜新厌旧,主要是基于社会的种种因素所形成的,那么,就不应当对喜新厌旧采取简单的一概否定。再说造成人们爱情消失和转移的种种社会因素中,有些是正当的,有些是不正当的。这里的关键是怎样准确认识和判断,区别哪些是正当的或不正当的爱情消失或转移的社会因素。

当夫妻间一方出现喜新厌旧的现象时,如果当事人不掩饰的话,总有理由证实他或她再选择的合理性。但其理由是否合理,则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其一,造成爱情消失和转移的社会因素,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人们观念上的变化,还是传统的观念和思维模式在人们头脑中作祟;其二,婚姻当事人出现喜新厌旧的现象,是始于更新爱情的对象,还是始于更新爱情的内容。如果夫妻在追求新的东西的问题上,出现了许多分歧,这些问题又足以使双方之间在利益、需求、计划和愿望上经常发生冲突,而且解决这一种冲突只能使双方或者一方做出较大的牺牲,那么,在感情上的喜新厌旧也就应运而生了。进而,在婚姻关系中出现喜新厌旧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婚姻质量低下,其根本原因是爱情与婚姻没有有机地统一起来,忽略了社会上种种因素对人们爱情的影响及爱情在婚姻中的作用。爱情是在恋爱中开始的。婚后维系男女双方关系的不仅是爱情,而更多的是义务,诸多抚养孩子、赡养老人、操持家务等更为实际的东西。如果夫妻间仅为“义务”而生活,那么,爱情便会进入麻木状态,形成无爱的婚姻。这种无爱婚姻是喜新厌旧现象出现的一个因素。社会上新的观念一旦闪入这种婚姻关系中,便会引起其内部的裂变。

因而,提高婚姻的质量,要借助于喜新厌旧来完成,要使婚姻的当事人双方不断更新自己的爱情,接受新的东西,让爱情的内容在婚姻关系中不断地丰富、不断地深化,以提高整个社会精神文明与和谐环境的建设。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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